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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定
作者:cj     发布时间:2014-12-1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职院政字[2010] 38

关于印发《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职业教育法,加快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结合新葡的京官网实际情况,学院制订了《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职业教育法,加快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充分发挥学院的资源优势,服务地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学院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举措。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推进社会和谐、科学、快速发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代表政府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一种能力评价,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必须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及其队伍的建设,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学院面向社会、面向广大劳动者服务的窗口,要牢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服务意识,服务于广大劳动者,服务于社会技能人才的开发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争创最佳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

第四条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院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置的条件与要求,报经人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业务机构。

第五条 学院应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必要配备与职业技能鉴定规模相适应的鉴定场所及鉴定设施,并不断加大投入,充实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条件。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第七条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面向校内外开展社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和全院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八条 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办理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档案归档保管。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管理

第十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应定期组织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学习,深刻领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鉴定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和鉴定工作流程,做到客观、规范、公平、公正。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工作严谨的考评员队伍,不断加强职业技能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选聘的考评员必须具备考评员的基本条件,取得人社部门认定的考评员资格,并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对考评员应定期组织业务提升培训,积极参加省、市鉴定中心组织的考评员继续教育,及时掌握核心技能的变化和职业标准修订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对考评员的业务考核评估,建立考评队伍档案。

 

第六章 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成绩汇总、分析,对成绩合格者,登记上报市鉴定中心审核,办证。

第十七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与发放由专人办理,完善发放手续,存档备案。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安全保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安全,杜绝泄密、失密。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拿取档案、资料,更不能随意复印。

第十九条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档案的管理,考务人员在所有工作流程结束后,将本期的材料分类整理、装订、归档保管。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省、市鉴定中心和物价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费,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开支与鉴定设施的投入,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由学院计财处实行统收统管,并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加大对职业技能鉴定的资金投入,改善鉴定条件,确保学院具有与鉴定规模相适应的鉴定场所与鉴定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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