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中第九条之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及时确认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根据APP相关提示操作);未及时进行确认的,税务系统将无法提取相关信息,从2021年1月起暂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待确认后再行办理。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