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发改收费〔2017〕3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
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滁有关单位,各县(市)发改委: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收费监管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收费单位收费行为逐步规范,乱收费现象逐步减少,各方面收费负担进一步减轻。但是,从全市来看,与政府的要求和社会的期盼相比,收费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公布收费政策不及时、不规范,有关收费政策调整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发挥价格主管部门收费管理职能,巩固收费清理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收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2016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加强收费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是为了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是收费监管方式的调整,并不是对收费监管工作的弱化。对此,各地一定要有充分的认识。加强收费监管工作,是党委、政府的要求,是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实施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布了市级涉农收费清单,及时公告市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及时公布和调整了县级涉企收费清单。根据中央和省级收费政策的变动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及时更新网站涉企收费清单。各收费单位要做好与政府网站、政务中心网站(显示屏)的联网工作,做到同步调整,同步更新,明确标示收费变动情况以及执行时间,确保各地、各部门公开的收费信息与政策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各项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完善收费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收费监管制度,要进一步发挥报告制度的监督作用。根据省物价局皖价费〔2015〕12号文件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各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及时将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变动情况,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同时在其网站公布。市直各收费单位于5月25日前将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市发改委(详见附表,电子表格从滁州市发改委网站下载),同时也要通过年审系统上报。每年3-5月份,我们将在收费单位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期间,对部分收费单位上门核查,督促有关制度的落实。每年6月10日前,各县(市)发改委和市发改委物价直属分局要将有关收费情况及年度分析报告上报市发改委。
四、做好重点收费单位的巡查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统一部署,2017年市发改委将开展对重点收费部门的巡查工作,对政府关注,社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进行巡查:1.中央和省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2.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收费政策有变动的;3.政府关注、社会反映较多的收费问题;4.年度收费金额变动较大的;5.未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的;6.没有在其网站、收费场所公布收费情况的。巡查内容包括: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收费台账建立情况;收费公示情况;收费收支情况等。巡查工作要以书面的方式告知收费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收费单位反馈巡查结果。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根据情况,帮助收费单位进行整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在门户网站、显示屏、公开栏、招生简章、考试报名须知等公开的收费信息,在公示前,必须报价格部门审核。收费公示信息应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减免政策、12358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向社会公示的收费,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纳。我们将对收费单位收费公示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规范公示内容,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对不按要求进行公示,或公示不规范并不及时改正的,将责令改正或进行通报。
附件:1、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2、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