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务支出透明度,适应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要求,根据《滁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财库[2014]084号)、《关于实施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229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以学院教职工个人名义向学院公务卡代理银行(徽商银行滁州丰乐路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滁州市财政公务卡结算管理系统平台的银行贷记卡。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院职工公务卡由学院统一担保,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
第四条 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必须主动申请办理公务卡,退休或离职时应主动办理公务卡销户,或转为一般个人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由学院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信用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免息还款期)。公务卡也可用于职工个人消费,但不得纳入公务活动报销。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职工本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教职工因公务活动发生支出时原则上应使用本人公务卡办理支付结算。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活动报销手续。
第八条 教职工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须本人及时拨打徽商银行客服电话96588,联系挂失和补办,并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公务卡信息变更。因个人公务卡遗失等原因造成的被盗刷等风险由职工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与报销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规定的支出项目。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所有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强制性使用公务卡结算目录主要包括:
(一)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和办公设备维护支出、书报杂志等支出;
(二)差旅费,包括住宿费、车、船、机票等;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燃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等;
(四)专用材料费,包括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
(五)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手续费、会议费、科研费、版面费、学生活动费等。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一条 职工应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选择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外,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先报经计划财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职工公务支出支付结算金额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以内,单笔消费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大额支出应通过学院计划财务处办理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三条 职工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时必须与实际公务活动内容相符,并取得购物发票、小票或消费清单、刷卡消费POS凭条或手机支付短信等财务报销凭证,实际支付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十四条 职工从公务卡中提取现金行为,会产生提现手续费,该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职工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各项公务性支出,必须在透支免息期内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因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逾期、滞纳金、罚息等责任,由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 职工因出差、假期培训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先自行归还透支额,或委托学院其他人员按规定程序先办理借款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计划财务处代为办理还款,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七条 职工办理公务卡支出报销时,需提供公务活动取得的正规发票、购物小票或消费清单、刷卡消费POS凭条或手机支付短信等支付结算单据,并按《学院经费立项及批报权限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以公务卡支付的各项公务活动支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均属个人行为,由职工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在办理职工公务卡支付业务报销时,以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公务卡支付金额为限,直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结算平台为职工办理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条 同一报销中超过公务卡支付金额的部分,由计划财务处直接转入报销人或领款人的农行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议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议的,可到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职工个人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财政国库资金退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除不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外,职工一般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再办理因公借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履行学院职工公务卡管理职责,组织符合条件的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及时办理公务活动用卡报销,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公务卡风险和费用。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套现、恶意透支等非法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安徽省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政府收支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
类 |
款 |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302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302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302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
5 |
302 |
05 |
水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
6 |
302 |
06 |
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电费支出。 |
7 |
302 |
0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8 |
302 |
09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9 |
302 |
1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10 |
302 |
13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11 |
302 |
14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2 |
302 |
15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3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4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5 |
302 |
18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6 |
302 |
31 |
公务用车运行 |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7 |
302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