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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经费立项及批报权限暂行规定

为配合学院部门预算执行,完善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在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预算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门包干经费批报权限

    部门包干经费实行分级审批,各部门发生费用报销时,应先到财务处进行预算审核,对符合支出范围的费用支出,由财务处确定经费来源,然后按分级审批权限报批。

行政部门1000元以下包干费用项目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系部1000元以下包干费用项目由系主任和系书记共同审批。

1001元-5000元之间费用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5001元-10万元之间费用项目由各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10万元以上费用项目由各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办室会审定,形成意见后由院长负责审批。

二、学院公用支出与人员支出批报权限

学院公用支出包含招待费、水电费、网络费、债务还本付息及其他公用零星支出,人员支出包含工资、福利、课时费、新校区补贴及通讯补贴等。

发生公用支出时由各承办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由院长负责审批。

三、专项支出批报权限

专项支出包含学生支出、招生就业支出、教学科研支出、后勤支出,具体见学院年度预算总表及说明。

所有纳入专项支出管理的经费,必须执行“先立项,后使用”的原则。由各承办部门提出立项报告,按分级立项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登记,之后方可使用经费。

只有经过立项的专项支出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对未经立项报批的支出,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专项支出立项与报销执行以下审批权限规定:

5000元以下专项经费立项与报销,由各分管院领导审批;

5001元-10万元之间专项经费立项与报销,由院长负责审批;

10万元-100万元之间专项经费的立项由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负责项目立项和报销的审批。

10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立项时,须经院党委会研究,形成意见后由院长负责项目立项和报销的审批。

财务处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项目,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四、基本建设支出批报权限

基本建设支出包含新校区基建支出及配套设施购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经费使用时由院长负责审批;对有分管院领导的支出项目,应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院长审批;金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应通过院长办公会研究,方可支付。

对学院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提交院党委会研究。

五、未纳入预算的不可预见支出批报权限

学院预算中列有学院其他公用支出项目,该预算项目用于列支未纳入预算范围的一些学院日常公用支出和教学公用支出,以及其它不可预见支出。

该项预算使用时根据经费使用方向,执行不同的报销权限。

属于学院日常公用支出范围的,由院长负责审批。

属于教学日常公用支出范围的,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属于不可预见的支出,执行专项经费立项使用及报批相关规定。

六、其他规定

各分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批报费用,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查各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报销单据应予以退回,以确保学院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本规定自2010年7月2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