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学工〔2022〕8号
关于印发《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修订的《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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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
附件1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生申诉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葡的京官网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视情吸收申诉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或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1名任临时委员。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二)对学校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三)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五)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理。
第八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书面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学校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其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必须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原处理通知或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增补订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自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形成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对确因受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在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六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申诉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处理决定;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处理意见;
对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变更原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决定,以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原则上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原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室会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滁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职学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各教学院部,相关职能部门,全体师生: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做到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杨华龙 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主任:华仁康 校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委 员:邹全胜 校党政办主任
张延义 教务处处长
贺建邺 安全保卫处处长
张 军 学生工作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吴 杰 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朱婷婷 校团委书记
李 阳 教师代表
校法律顾问
校学生会主席(学生代表)
申诉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党总支书记(临时委员)
申诉学生所在教学院部辅导员老师1名(临时委员)
申诉学生所在教学院部学生会主席(临时委员)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由华仁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成员若职务发生变动,由续任人员自然替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