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院党字(2004)10号
关于 印发《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团总支(支部)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工作细则(试行)》已经院“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
团员青年入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的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严肃的政治使命,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的有效措施。为使“推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安徽省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新葡的京官网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推优”工作是发展青年入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并列入党、团组织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之中。
第三条:“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坚持自下而上、集体决定的原则,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不要匆忙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进一步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在确定推荐对象时,应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使团组织的推荐与党组织的发展工作协调起来。
第四条: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必须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的推荐;未经团组织推荐的,党支部不予讨论。
第五条:“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第二章 “推优”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推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申请书;
(2)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生团员学习目的性明确,学习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良好。
(5)教工团员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推优”对象个人情况应该包括优点和缺点。
三、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1)受国家、省市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优秀三好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校优秀团员、校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3)在各级(全国、全省、全市及全校)大学生各类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行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省市、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5)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工作突出的团员干部;
(6)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四、凡属于下列情况者,不得推荐:
(1)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校、系部相应的纪律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
(2)违反考场纪律和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不得参与“推优”。
(3)出操的出勤率不足90%者不得推优。
(4)所在宿舍卫生不达标者不得推优。
(5)在各次校内、外活动中表现不积极者不得推优。
(6)凡在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各种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七条: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并由团组织填写《优秀青年入党推荐表》。
第八条:“推优”工作的步骤:
第一步:团员青年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情况通知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优秀团员入党推荐登记卡”,进行培养考察。
第二步:由各团支部召开支委会,根据“推优”条件及要求,对符合“推优”条件的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审议,学生团员应征询辅导员意见,经集体讨论同意(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后,提出“推优”对象候选人,提交团员大会民主评议,确定推荐对象,填写《优秀青年入党推荐表》,上报系(部)团总支(教职工团员的推荐表直接报院团委签署意见,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第三步:系(部)团总支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查,并经集体讨论签署意见,经院团委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向推荐对象所在的党总支(支部)推荐。团支部书记、团总支委员、团委委员的推荐工作,先由团委提名,交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评议后,由团委签署意见,直接向所在党支部推荐。
第四步:党总(支部)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进一步培养、考察的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暂时不够条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团组织应做好其思想工作,并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对于在毕业前未能推荐或已推荐未发展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把“推优”材料转给其工作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九条:团组织应经常征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团组织的“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也可按照党组织要求随时推荐。
第十条:经党支部讨论,未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对象,团组织应通过进一步培养、教育、考察,并每学期对其思想、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再按“推优”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组织领导、培养、考察
第十一条: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或随时)向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且定期向党支部书面,团组织除继续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外,定期要向党支部汇报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的思想、工作、学习表现,并形成书面的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做好“推优”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团委每学期要对团支部的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并要建立对团支委以上团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推优”工作实行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到团组织对“推优”工作提出的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时,要主动征询团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党支部每年要定期对团干部进行一次党员发展工作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做好“推优”工作的责任感和业务能力。定期听取团支部“推优”工作的汇报,帮助团组织研究和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各团支部、党支部要把是否做好“推优”工作分别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团组织换届后,应及时做好“推优”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细则解释权在组织部门和团委。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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