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七部委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科协发组字〔2015〕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所有教职工、学生及以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基本的学术规范,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惯例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
(二)伪造或者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如: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伪造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等;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如: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科技项目申报等,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却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等。
(五)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允许,随意代签、冒签;或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等。
(六)论文、论著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多个出版刊物发表;或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等。论文投出3个月后未经采用,再投第二家期刊,如这时两家期刊同时发表,则不在此列。
(七)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八)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或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等。
(九)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或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十)虚报列支科研经费,或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科研的资源等。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授意、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等。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纠纷及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处理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确认和运用。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职研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应该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院学术委员会对举报人身份保密。
第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时,院学术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九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院学术委员会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待举报。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程序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实名举报后,应及时如实登记备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成立调查组。
第十二条调查组成员由5人组成,包括1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和1名组织人事部门人员。调查组成立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学术不端行为真相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三条调查组在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判明事实真相后,应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应采取措施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加以澄清、正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被举报人对初步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根据了解的情况,收集的证据,在90日内做出最终调查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通报批评;
(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降低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解除聘任;
(七)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