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该条文为成立营利性的混合所有制院校法人设立了制度限制,也折射出把教育的公益性与办学经费挂钩,将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对立认识思维误区。
事实上,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既不属于同一范畴的一对矛盾,也不存在直接对立关系。
对教育公益性的理解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从国家层面理解,教育的公益性是教育活动的天然属性,这种公益性源自因人受教育而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教育活动不管以何种方式(包括民办教育)提供,都不会影响教育的公益属性。在这个层面,公益性与营利性并不矛盾。从学校层面理解,如果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无偿提供或低于成本提供教育,那么这种教育就具有公益性质,反之就不具有公益性。在这个层面,公益性与营利性存在矛盾。
人们之所以将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对立,是混淆了理解教育公益性的两个层面。在国家层面,立法者要保障教育的公益性无需过分关注办学资本的来源和产权运作模式,而应该着眼于采用哪种提供方式可以保证教育公益性(公共福利)的最大化。
产业学院以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己任,必然继承教育公益性的固有基因。同时,产业学院因为社会资本的融入,要兼顾资本营利性的天然需要。产业学院必需满足出资人的投资回报需求,才能吸引资本投资不断涌入,进而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教育产品,使教育公益性最大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产业学院的公益性与营利性并非水火不容,不能共存。相反,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兼容性。产业学院的公益性保证其教育服务为社会带来巨大公共利益,是外显于社会的;产业学院的营利性决定有关办学行为和对办学盈利处理的制度安排,是内含于学院的。产业学院坚持公益性并不代表其不进行营利行为,坚持营利性也不妨碍其造福社会公益。公益性与营利性兼容共生正是产业学院法人属性的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