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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5-10-0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滁科〔2013〕16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

根据《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滁政〔2013〕21号),市科技局制定了《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科学技术局

                                                 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滁州市科技奖励工作,提高奖项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管理和指导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但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市科技奖分为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每次授予的总数不超过40个。

第七条  市科技奖每个奖项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八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标准:

    (一)个人或团队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带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并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二)个人或团队在申报前三个年度内,曾代表本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且候选个人为第一完成人或候选团队为第一完成人所在团队。

(三)个人或团队在科技活动中,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带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综合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权威科技杂志上发表论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材料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安全、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2 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了很大的技术创新;

3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

4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 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了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技术为国内首创;

(2)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5、软科学研究项目

(1)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性的成果,成果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组织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办)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市科技奖的申报工作;

2、提出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经办落实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事项;

4、处理市科技奖评审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申报工作汇报,讨论确定评审工作安排;

2、制定行业组评审规则和评价指标;

3、确定各行业组拟评各等级奖项的数目和本次拟获奖项总数;

4、组织若干行业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

5、审查和核准行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作出拟获奖项目和等级的决议;

6、对完善市科技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由11或13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十七条  行业评审组由具备资格的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各自行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行业评审工作原则上异地举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奖励办法第十条(四)所列组织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和省驻滁单位、社会团体等。 

奖励办法第十条(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中的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推荐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部门、系统、单位内的市科技奖申报事务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市科技奖时,应填写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的规定,完善鉴定、登记等工作。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

第二十一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办理联合申报,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经上次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已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有关推荐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所有推荐材料不予退回。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行业评审组评审。行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再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查、核准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拟获奖项目情况由奖励办公室在“滁州市科技工作网”上公示30天。

第二十七条  行业评审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行业组评审规则和评价指标以及各行业组拟评各等级奖项的数目要求进行评审,并提交各组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最终评出拟获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名单。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设立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拟奖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议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三十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交由行业评审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进行处理。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在接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授奖范围;超过7日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下一次评审。

第三十六条  经核实,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该项奖励,并追究推荐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为30万元人民币,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其余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研发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奖金应按照项目完成人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5日发布的《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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