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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作者:职研所转载     发布时间:2017-09-08     信息来源:安徽省科技厅      阅读次数: 【关闭】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份奖励收入时,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本省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第七条  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省后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市(县)。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三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三月份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拟评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用科技类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累计工作至少满一年,其中连续工作时间至少满半年。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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